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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营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6刑更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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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刑更207号
  • 案件名称

    李金营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金营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刑更207号罪犯李金营,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豫1623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0月14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金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6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金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刘守新、李广及同监区罪犯徐军委、康超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李金营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克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彭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卢小玉书 记 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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