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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牛饲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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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57号
  •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牛饲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牛饲佳;马雪;王中元;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牛饲佳,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马雪,女,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中元,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旭伟,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李桂梅,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岸支行与被执行人牛饲佳、马雪、王中元、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和2021年3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到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中元名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申请人申请查封拍卖该房屋,因该房屋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申请以二拍价格3005778元以物抵债。未发现被执行人牛饲佳、马雪、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名下不动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牛饲佳、马雪、王中元、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到吉林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牛饲佳、马雪、王中元、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名下保险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到被执行人牛饲佳、马雪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王中元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进行周边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7、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牛饲佳、马雪、王中元、李旭伟、李桂梅、李文杰未能向法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以电话约谈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可立即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全伟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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