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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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672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李小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72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局长。被告:李小平,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平昌县。原告平昌县房管局与被告李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管局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房管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管局负担。审判员 杨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梁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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