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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田皋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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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261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田皋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田皋生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261号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住址: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该公司职工。被告:田皋生,男,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皋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陆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青青书 记 员 汪 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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