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善学与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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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63号案件名称
刘善学与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善学;肖和平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63号 申请人:刘善学,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和平,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善学与被申请人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善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和平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善学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年9月22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11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善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和平名下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权证号:301房权证2008字第XXXXX号)的商服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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