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善学与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保363号
  • 案件名称

    刘善学与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善学;肖和平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保363号 申请人:刘善学,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和平,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善学与被申请人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善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和平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善学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年9月22日作出(2021)渝0236财保119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善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肖和平名下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权证号:301房权证2008字第XXXXX号)的商服用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冻结、扣押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