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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向阳、大连金隆达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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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650号
  • 案件名称

    冯向阳、大连金隆达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冯向阳;大连金隆达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冯向阳,男,199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大连金隆达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XR19G5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冯向阳与被执行人大连金隆达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秀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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