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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耀珍、武振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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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012号
  • 案件名称

    崔耀珍、武振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崔耀珍;武振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012号申请执行人:崔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武振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耀珍与被执行人武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22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武振军向申请执行人崔耀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武振军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振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劵,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无足额存款,有东风牌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F80594)、华威驰乐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J606)、东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B0321),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存款账户。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振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振军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金融存款账户。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振军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崔耀珍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长  刘福宝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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