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韩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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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3904号案件名称
马良、韩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良;韩国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3904号原告:马良,男,撒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韩国华,男,撒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马良诉被告韩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马良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原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樊亚男书记员 袁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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