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祥、盖州市星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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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26号案件名称
孙鹏祥、盖州市星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鹏祥;盖州市星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鹏祥,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星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西关社区。法定代表人:明洪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全,系盖州市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鹏祥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星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鹏祥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鹏祥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鹏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鹏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赵洪骥审 判 员 徐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那晓梅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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