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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蒋裔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361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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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61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蒋裔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蒋裔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6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会所花园A3幢1层5号。法定代表人:许哲刚。被执行人:蒋裔旺,男性,汉族,1975年01月0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与蒋裔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12238元及利息、执行费1583.57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蒋裔旺持有的成都证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13821.57元为限)、持有的成都美裔美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13821.57元为限)(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19号,查封期限为3年,请于到期前1个月递交续封申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唐志敏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维聪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6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会所花园A3幢1层5号。法定代表人:许哲刚。被执行人:蒋裔旺,男性,汉族,1975年01月0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都诚谊沙发材料有限公司与蒋裔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12238元及利息、执行费1583.57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蒋裔旺持有的成都证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13821.57元为限)、持有的成都美裔美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以113821.57元为限)(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19号,查封期限为3年,请于到期前1个月递交续封申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唐志敏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维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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