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兰、贾美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2执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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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2执1322号案件名称
周红兰、贾美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红兰;贾美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兰,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贾美银,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周红兰申请执行贾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402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红兰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贾美银名下有银行存款14500元,已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银行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4月7日,到期如需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三、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相关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402执1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郜运来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珍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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