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建宾、卫云亭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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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79号案件名称
邓建宾、卫云亭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建宾;卫云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卫云亭,男,194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邓建宾,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邓建宾偿还卫云亭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债务人邓建宾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卫云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20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邓建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2021年4月8日、8月2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宾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亦无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大额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宾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查询, 邓建宾名下无公积金。5、2021年7月28日,本院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邓建宾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相关人员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6、2021年4月15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邓建宾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邓建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21年8月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邓建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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