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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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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176号
  • 案件名称

    刘荣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荣贺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176号被执行人:刘荣贺,男,195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现羁押于鸡西市监狱。本院在执行刘荣贺罚金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2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刘荣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荣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刘荣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向本院报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刘荣贺拘留十五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荣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人行、不动产,并下线查询被执行人刘荣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刘荣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70.17元,本院已采取扣划强制措施,并已上缴国库。另查被执行人刘荣贺有房屋位于鸡东县鸡东镇罗马太阳城小区20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原以(2020)黑0321执116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该房屋,案外人李春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黑032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20)黑0321执116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荣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荣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荣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日被执行人刘荣贺应履行执行标的999929.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荣贺交纳1000000元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炜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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