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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孙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2执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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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823号
  • 案件名称

    陈军、孙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军;孙催云;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2执823号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孙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陈军、孙催云负担案件受理费523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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