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孙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2执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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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823号案件名称
陈军、孙催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军;孙催云;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2执823号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孙催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陈军、孙催云负担案件受理费523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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