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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山丹县某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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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049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某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某股份有限公司;曹某某;黄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山丹县。法定代表人:郇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某某,山丹县居民。被告:黄某某,山丹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山丹县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的(2020)甘0725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曹某某、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2021年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存款(工资收入),在其他案件中冻结,本案与其他案件共同参与分配,反馈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无存款,反馈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登记有***J377号、***1971号、***5999号车辆,其中***1971号车辆,在其他案件中查封,现不知下落,暂未扣押处置,其中***J377号、***5999号车辆已过户,无法查封,反馈被执行人曹某某名下无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以划扣的证券、保险;3.2021年5月,本院向山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曹某某在山丹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的山丹县某商住*号楼*座*层**、**、**、**号,*层**、**、**、**号商铺,2020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曹某某未交纳房款,通过诉讼解除了售房合同,被执行人黄某某现住居住的山丹县某商住*号楼*座*单元****号住房,本院依法在不动产中心进行查封,因再未查找到黄某某及家人有其他住房,故该房产系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家人的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4.2021年,本院将被执行人黄某某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曹某某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377793元、案件受理费41822元、申请执行费4659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案件款4377793元、案件受理费41822元、申请执行费4659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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