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代丽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02执恢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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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执恢75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代丽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代丽;申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恢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负责人:潘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代丽,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申芸,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与代丽、申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豫1702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代丽、申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7万元或划拨、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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