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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兴、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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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161号
  • 案件名称

    杨合兴、段后明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合兴;段后明;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合兴,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被执行人段后明,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70T1X4。法定代表人:刘斯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杨合兴申请段后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合兴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院印)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杨合兴,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被执行人段后明,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四川匠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菱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70T1X4。法定代表人:刘斯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杨合兴申请段后明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合兴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4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院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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