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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伟、张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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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839号
  • 案件名称

    康伟、张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康伟;张艳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康伟,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艳琴,女,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康伟与张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9)陕0703民初21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艳琴应向申请执行人康伟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艳琴仅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康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艳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张艳琴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艳琴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琴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琴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艳琴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艳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艳琴,对其采取搜查措施,并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张艳琴履行5000元,剩余金额暂无履行能力;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康伟,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康伟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艳琴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琼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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