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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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65号案件名称
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玲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65号原告: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莽原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935937525。法定代表人:李智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韩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承德颐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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