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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锋、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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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599号
  • 案件名称

    杨锋、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锋;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599号原告:杨锋,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斌,湖南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法定代表人:伍军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杨锋与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锋以其与被告湖南大鑫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9.00元,减半收取计4704.50元,由原告杨锋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吴  川  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石  丽  娟书 记 员 石丽娟(兼)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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