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益、胡波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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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71号案件名称
戴小益、胡波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戴小益;胡波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71号原告:戴小益,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胡波,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原告戴小益与被告胡波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患脑出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戴小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小益撤回对被告胡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4.5元,由原告戴小益负担。审 判 长 伍 萍人民陪审员 邹秀泉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吴敏彦代理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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