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曾永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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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2274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曾永忠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曾永忠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2274号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远大一路968号金都大厦1107房。法定代表人夏志军。委托代理人徐丰林,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薇,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永忠,男,汉族,1968年06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永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1元,由原告湖南永恒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伍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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