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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有、李秀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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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934号
  • 案件名称

    张光有、李秀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光有;李秀云;王勇;李宇;张继彦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有,男,193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云,女,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系被上诉人王**妻子,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宇,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彦,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王**、李宇、张继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火点在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所有的一楼外墙堆积物,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安消防大队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烟头或其他弱火源引起火灾,但一审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火灾照片显示,事故楼外墙过火毁损程度高达数层,上诉人称该楼系后期加做的保温外层,应查明是否属实,且明火燃起后,其外墙保温层是否助燃了火势,其外墙保温材料及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其他楼层居民损失及过火是否与其有关联,是否应另行追加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应对上述事实进一步认真审查。本案涉及受灾居民均为基层百姓,且为邻里,一审法院应悉心释明法律,多做调解工作。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光有、李秀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宿中顺审 判 员 陈 晶审 判 员 贾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紫书 记 员 黄博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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