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梅、河南省言知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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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871号案件名称
刘建梅、河南省言知置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建梅;河南省言知置业有限公司;孙仁义案件缘由
公司解散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871号原告:刘建梅,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伟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言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与吉祥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32B010。法定代表人:孙仁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孙仁义,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刘建梅与被告河南省言知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孙仁义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兆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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