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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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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81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乐奇影院管理(铁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长江路35号。负责人:张冠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然,男,1973年9月16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职工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椿清,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刚,系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奇影院管理(铁岭)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总工会职工之家综合楼A区。法定代表人:孙大勇,公司经理。上诉人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所购买的放映机、机柜、影院座椅以及环绕影响等设备是否在被上诉人处并由乐奇影院继续使用的问题经查,原审庭审中原告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43张购买影院设备的发票证明其在承租的设备设施总价值1355188.13元。而且在原审法院庭审中被上诉人乐奇影院管理(铁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勇也承认上诉人替保留一段时间。后来上诉人要拉走,兴隆就不让拉了。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提供的购买发票上记载物品型号同被上诉人乐奇影院管理(铁岭)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设备逐项进行核对,以便确定被上诉人乐奇影院管理(铁岭)有限公司实际是否使用上诉人购买的放映机、机柜、影院座椅以及环绕影响等设备。查清事实充分保护营商企业合法的民事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辽宁今世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姜福田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胜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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