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5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592号案件名称
吴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592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静,女,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吴静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吴静逾期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3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6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吴静承诺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30000.00元罚金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592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星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宇宙、湖南财库渔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588号 下一篇 曹玉梅、李小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83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