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冬阁、冯茜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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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88号案件名称
吴冬阁、冯茜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冬阁;冯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8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与新秦路十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677905207H。法定代表人:袁军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珍珍,该支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吴冬阁,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801270019。被申请人:冯茜,女,199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609246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冯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7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冯茜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211811.14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对吴某某、冯茜的保全措施(详见函)。另说明下,立案庭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陕0503民初17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冬阁、冯茜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资金在211811.14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的保全措施(已解除)。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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