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合兰、盖海龙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10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1023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合兰、盖海龙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合兰;盖海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1023号之一申请人:赵合兰,女,汉族,住宁津。被申请人:盖海龙,男,汉族,住德州。申请人赵合兰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盖海龙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盖海龙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1201xxxxx2033存款27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