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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王兴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4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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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46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王兴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王兴建;王艳玲;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190号。负责人:罗耀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瑶,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贞,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兴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艳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戴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王兴建、王艳玲、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兴建、王艳玲、陕西世纪锦业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给付案款240968.54元(包含借款本金222254.26元、利息17393.92元、罚息277.27元、复利1043.09元)及按照2016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14元、公告费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03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兴建名下位于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三路6号(锦业6号府邸住宅项目)XX幢XX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6-XXXX),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通报,申请执行人表示查封房屋暂不评估、拍卖,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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