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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土、林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4执2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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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执26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金土、林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金土;林金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4执2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金成,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金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金成与陈金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0815.7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陈金土经泉州市第一医院诊断患有肝占位××变、肝硬化,不排除肝癌,暂无履行能力。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培忠审判员  陈秋香审判员  王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艺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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