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智、刘科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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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3053号案件名称
李小智、刘科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小智;刘科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3053号原告刘科林,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李小智,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林与被告李小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原告刘科林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刘科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宝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李昱欣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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