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军、孙建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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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331号案件名称
胡长军、孙建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长军;孙建环;李国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331号申请人:胡长军,男,生于1977年2月28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建环,女,生于1976年5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国平,女,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长军与被执行人孙建环、李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环已履行20000元人民币,下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33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蒙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淘淘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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