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汉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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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495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汉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刘汉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20楼。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汉荣,男,1979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字第947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胶州市,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字第94744号裁决书指定胶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照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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