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关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326刑初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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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刑初80号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关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严关关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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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326刑初80号 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关关,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住址陕西省眉县,2012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1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眉县**局抓获,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永鸿,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县检刑诉〔202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关关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关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严关关骑乘自家的两轮电动车,XX道XX道XX环线霸王河大桥东岸,后又沿南环线向西行驶至眉县XX镇XX村XX组,将电动车停放在XX村XX组的南环路路边,顺着旁边的XX路XX村踩点欲行盗窃,发现被害人骆某某家正好有人锁门外出,等外出的人离开后,绕到骆某某家后面,攀爬围墙到骆某某家二楼,顺着楼梯下到院子,进入南侧卧室,用随身携带剪刀撬开卧室内一红色衣柜,打开衣柜内抽屉后,盗得现金,回家后清算金额3600元,盗后赃款用于赌博和本人挥霍。 2、2021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严关关骑乘自家的两轮电动车,从眉县XX镇XX村XX组XX道向西来到眉县大桥口欲行盗窃,XX村XX组村口时,将骑乘的电动车藏匿在通向北边的一条生产小路上,然后步行进入村子进行踩点。发现韩某某家中无人,遂采取攀爬院墙的方式进入到韩某某家的院子里,打开客厅大门,进入北侧卧室,盗走该卧室内挂在衣架上的一只钱包和梳妆台抽屉内的一只钱包内现金若干。 3、得手后严关关又沿着客厅内的楼梯直接上到韩某某家二楼,从韩某某二楼房顶翻越到韩家邻居彭某某家平房楼顶,沿着平房楼梯下至一楼院子,从彭某某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进入到彭某某家平房南侧卧室,用手中菜刀撬开室内白色衣柜内的抽屉,盗走抽屉内一黑色钱包及内装现金2000元。 4、在彭某某家中盗后严关关又沿着彭某某家院子内楼梯上至彭某某家平房上,翻越至陈某某房顶,沿着院内楼梯来到陈某某院内,推开客厅门后进入客厅南侧卧室,撬开卧室内一红色老式长柜,在长柜内盗取7000元现金,后通过陈某某家大门逃离至一偏僻的猕猴桃地内,严关关清点了在骆某某、韩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家中盗窃的现金,共计9500元。后严关关骑乘电动车返回家中,当天下午严关关感觉自己身上装的现金太多不安全,就前往XX街道XX店,将盗窃的9500元现金交给肥料店老板毛某某,并且让毛某某给他通过微信转账9500元,转账后,严关关将盗取财务用于个人赌博及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截图、谅解书等证据佐证指控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关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关关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严关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盗窃骆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在韩某某家中盗窃行为存在,但盗窃金额无法证实,不应认定为犯罪或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严关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脏款,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消除了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有深刻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1、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严关关窜至眉县XX镇XX村XX组,攀爬围墙进入到骆某某家,用随身携带剪刀撬开卧室内衣柜,盗得现金3600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和挥霍。 2、2021年4月13日上午,XX镇XX村XX组,攀爬院墙进入到韩某某家,盗走卧室内一只钱包及现金若干;得手后严关关又从韩某某二楼房顶翻越到相邻的彭某某家,撬开室内衣柜抽屉,盗走一黑色钱包及内装现金若干;在彭某某家盗窃后严关关又从彭某某家平房翻越至陈某某家,撬开卧室内一老式长柜,盗取现金若干。后通过陈某某家大门逃离至一偏僻的猕猴桃地内,严关关清点了在韩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家中盗窃的现金,共计9500元。 又查,被告人严关关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骆某某3600元、韩某某2768元、彭某某1496元、陈某某5236元,并取得了四被害人谅解。被告人严关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严关关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关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与毛某某微信转账截图,被害人骆某某、韩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领条及谅解书,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毛某某证言,被害人骆某某、韩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陈述,被告人严关关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关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所得财物价值131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严关关多次入户盗窃,且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关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严关关通过亲属退赔四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虽然被害人韩某某被盗财物确切数额无法证实,但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退赔情况,可以证实韩某某失窃财物数额较大,故辩护人关于本宗事实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未遂的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本次又系多次入户盗窃,其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故对辩护人判处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关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保军 人民陪审员 李晓劳 人民陪审员 张克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刘林刚 书 记 员 田 也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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