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卫卫、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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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621号案件名称
郝卫卫、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郝卫卫;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张道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621号原告:郝卫卫,男,1989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660439836F,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镇吴家山村,负责人:武来贵。被告:张道平,男,汉族,现住山西省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卫卫诉被告介休市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贵分公司、张道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卫卫于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卫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卫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郝卫卫承担。审判员 杨海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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