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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樊**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执恢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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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执恢7号
  • 案件名称

    李*、樊**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樊**;李**;赵**;石**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李*,男性,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朔城区。申请执行人:樊**,女性,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朔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男性,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平鲁区;申请执行人:赵**,女性,1958年6月2日出生,住平鲁区。被执行人:石**,男性,1987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70808****,汉族,住平鲁区。本院在执行与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石**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边艳桃审判员刘永生审判员智杰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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