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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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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50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儒;王财;王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西街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745895072T。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杰,系该行大满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国儒,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财,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儒、王财、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国儒偿还原告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18046.46元(利息清至2020年7月3日),合计368046.46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偿还178046.46元,于2021年12月30日偿还170000元,并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二、被告王财、王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国儒追偿。案件受理费3410.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6日,本院分四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甘州区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6.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8.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71456.96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371456.9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张燕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璇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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