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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西元、战卫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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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86号
  • 案件名称

    赵西元、战卫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西元;战卫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赵西元,男,1948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执行人:战卫利,男,1973年4月1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赵西元申请执行战卫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西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西元以与被执行人战卫利达成口头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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