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冲、刘彦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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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338号案件名称
王力冲、刘彦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力冲;刘彦锋;王占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338号被执行人:王力冲,男,1986年4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604241019,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亭自头村幸福路贺中胡同04号。被执行人刘彦锋,男,1976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602081010,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亭自头村文相胡同04号。被执行人王占风,男,1978年9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780901101X,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风正乡亭自头村华南路志云胡同03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王占风罚金一案中,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王占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均向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王占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力风主动履行案件款3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50元,该案件款已执行完毕,上缴国库。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银行、微信、支付宝无足额存款,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与其所在社区或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力风将该案件款履行并执行完毕,案款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目前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等收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2021)陕0603执3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占风(2021)陕0603执3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力冲、刘彦锋有可供执行财产、存款等收入,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飞审判员杜志波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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