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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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239号案件名称
刘红、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红;王小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239号刘红、王小宏:刘红申请执行王小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小宏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2564元、案件受理费232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已支付),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2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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