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洋、杨希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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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87号案件名称
姜海洋、杨希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海洋;杨希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87号申请人:姜海洋,男,汉族,1990年2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杨希臣,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生,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姜海洋申请执行杨希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海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800元,执行费317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杨希臣以公告形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希臣的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杨希臣账户存款3183.83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杨希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姜海洋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希臣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姜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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