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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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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315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31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任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再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之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廖卫平代理书记员  廖卫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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