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8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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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8民初3151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任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8民初31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任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再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之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廖卫平代理书记员 廖卫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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