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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燕、胡晓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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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521号
  • 案件名称

    李晓燕、胡晓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晓燕;胡晓梅;郑磊;由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胡晓梅,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郑磊,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由杨,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燕、胡晓梅与被执行人郑磊、由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郑磊、由杨偿还原告李晓燕、胡晓梅借款本息计320万元(此款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1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余款于2018年5月1日前付清);二、被告郑磊、由杨若未按前款约定履行,原告李晓燕、胡晓梅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被告郑磊、由杨并应另行给付原告李晓燕、胡晓梅10万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0元、保全费4990元由被告郑磊、由杨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100元,收取执行费1000元,其余给付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20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49,1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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