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洪兴、杨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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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752号案件名称
关洪兴、杨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关洪兴;杨海波;舒兰市货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关洪兴,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杨海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货运公司,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关洪兴与被执行人杨海波、舒兰市货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2021)吉028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关洪兴312978.48元;二、杨海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关洪兴各项损失161083.59元;三、舒兰市货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关洪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75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杨海波、舒兰市货运公司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此案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75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杨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盛振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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