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纯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湘04刑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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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刑监3号案件名称
肖纯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肖纯清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湘04刑监3号原审被告人肖纯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湘040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肖纯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湘04刑终121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该裁定确有错误,建议本院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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