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肖纯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湘04刑监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刑监3号
  • 案件名称

    肖纯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肖纯清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湘04刑监3号原审被告人肖纯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7)湘0405刑初208号刑事判决。肖纯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湘04刑终121号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该裁定确有错误,建议本院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