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孔姣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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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44号案件名称
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孔姣姣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孔姣姣;周劲松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4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孔姣姣,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周劲松,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捷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姣姣、周劲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8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陈明军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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