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财、雷磊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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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916号案件名称
赵明财、雷磊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明财;雷磊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916号 原告:雷磊,男,汉族,生于1994年3月12日,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举,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财,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4日,住陕西省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雷磊与被告赵明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雷磊负担。 审 判 员 乐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旭书 记 员 吴 涛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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