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书增、赵万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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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997号案件名称
赵书增、赵万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书增;赵万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增,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赵万玉,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书增与被执行人赵万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0)鲁072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04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截止2021年9月14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信息中,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万玉在高密市有不动产一处,我院委托高密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4.2021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万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1年9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赵书增,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释明,其对本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综上,该案自2021年4月13日立案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左炳志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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