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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伍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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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48号
  • 案件名称

    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伍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伍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公社B2F07。法定代表人:薛光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伍牛,女,彝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南昌随行付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伍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582.28元。被执行人何伍牛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伍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总局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信息、国土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现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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