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金隆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4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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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4730号案件名称
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金隆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金隆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4730号原告(执行案外人):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车轴山路东侧物流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张银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龙,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园,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被执行人):天津金隆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先锋东路221号C座109号。法定代表人:左洁。原告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隆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唐山市润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帅审 判 员 邵志强审 判 员 孟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一梦书 记 员 孙美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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